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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2006-09-05 11:03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审批依据: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四章“自动进口许可”(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1 年第 10 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2001 年第 25 号令)

二、申报条件: 我省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关境内的行为。

三、需要材料: 1 、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 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国家机电办审批的产品须报一式三份,如有附表须提供相应份数)。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委托其他人办理进口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5 、下列产品的进口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资项目下产品的进口提交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船舶类需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运输企业);光盘生产设备需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设备清单(由用户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开具,并将清单交到(或传真)到国家机电办才可开始办理);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移动通信设备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无线广播发射设备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核准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办理过程:由用户或委托人先持申请表到上述两个部门核准,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核准意见);用于销售的货车、大客车需国外制造商授权销售证明;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6 、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对于应当先经地区、部门机电办审查后报国家机电办签发的申请,地区、部门机电办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电子数据报国家机电办。为加快办理速度,可由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直接报国家机电办。申请人凭有关身份证明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委托其他人代为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凭委托函及本人有关身份证明领取。

五、承诺时限: 国家 10 个工作日、本省 5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每份 40 元,   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电产品进口办证收取工本费的复函》(皖价费( 2002 ) 36 号)。

承办处室及 联系电话: 机电处 0551 — 283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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