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依据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章“旧机电产品进口”(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1 年第 10 号令)
二、申报条件: 我省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进口单位)将境外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关境内的行为。
三、申报材料: 除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一般材料外,另需备案联系单;设备检测说明(旧船舶类除外)。下列旧机电产品另须提供的材料:
1 、旧胶印机: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办理程序:由进口用户或委托人持申请表、申请报告及上述书面材料到国家机电办开具征求意见函,送交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待意见返回后,国家机电办根据反馈意见开始办理。在用户或委托人取证时,须提供国家质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2 、旧船舶类: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原件两份);
3 、旧机械设备类: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进口用户直接从网上申报进口申请,机电处网上审核,符合要求的,从网上转报商务部;不合要求的,从网上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
五、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处室及 联系电话: 机电处 0551 — 2831277 |